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院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主要依据和目的
《通知》起草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旨在深入贯彻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我省高校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提供统一、规范的制度依据,解决省属高校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过程中上级文件虽有宏观性、政策性要求,但政策边界、具体标准尚未清晰,而在制订校内政策和具体经费管理中又亟待政策依据、亟需明确政策边界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分为3点23项,分别从提高认识,强化科研资金使用的责任担当;充分赋权,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完善机制,优化科研活动的制度环境等三方面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一、关于主体责任。强调高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完善高校内部政策制度,明确负面清单,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真正将党和国家的政策落地,让科研人员能不断增强“获得感”。切实履行好高校的法人主体责任和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主动攻坚克难,推动落实,坚决防止怕担风险、等待观望的倾向。校级党政领导要强化使命担当,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
二、关于惩戒机制。根据《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精神,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提出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20条)、探索建立科研诚信体系,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终身追究,联合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同时,明确提出“将在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
三、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扩大高校和科研人员项目管理自主权的相关内容。如赋予科研人员调整技术路线和团队成员的权利、赋予高校自主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的权利、赋予高校按合约自主管理横向项目及其经费的权利,提出纵向项目“其直接经费一般不予调整外,设备费调减和其他科目支出预算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四、关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政策对上述费用的规定相对比较宏观,一般规定由高校根据实际自主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校校之间标准不一,尺度不一的问题,高校科技管理部门普遍觉得制定政策难度较大,亟需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为此,我们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对上述费用的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如劳务费“支出标准可参照本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专家咨询费“可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科研类差旅费“可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限额标准执行”“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会议费,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按不高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或教育部部属高校会议费标准由高校自行制定”等等。
六、关于交通费、科研接待费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科研经费是否列支交通费和接待费是目前科研经费管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所在,管理也十分严格,社会和纪检、审计等部门对此更是十分关注,高校科研人员对放开交通费和科研接待费呼声也比较强烈。为此,《通知》进行了适度松绑,明确“高校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在横向项目经费中合理列支科研接待费,接待标准和要求原则上参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委托方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的从其要求或约定”同时,《通知》还简化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提出“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耗材及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等的,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
七、关于建立健全政策体系。中央和省的政策“红包”能否惠及到广大高校科研人员,关键在高校是否能通过建立健全学校政策体系,使中央和省相关政策能够真正落地。为此《通知》明确要求高校应完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学院路1号 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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