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丽水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丽学院办〔2022〕56 号)等文件精神,现开展2024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2024级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1.工资薪金收入。有固定的工资薪金等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APP”可查询。
2.福利性收入。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记录。入学前档案所在地人社部门可查询。
3.自主创业创收。在校外担任企业法人、企业管理人员、企业投资人等,通过“天眼查”APP可查询。
4.其他。除上述情况外可被视为有固定收入的情况。
二、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 元。根据助学金发放名单统一发放至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每年以 10 个月计按月发放(7-8 月份不发放)。
三、申请条件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各阶段规定学业。
四、停发说明
有下列情形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因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未能如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研究生视为缴费,正常发放国家助学金;如贷款到账后仍欠费的研究生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2.无正当理由欠费的研究生,缴清费用后次月起发放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办理复学手续后恢复发放国家助学金。
4.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
5.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被批准退学之日次月起,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6.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7.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休学除外),自延期之日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8.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导师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者,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审核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于9月23日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丽水学院研究生助学金资助资格承诺书》(附件1);
2.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对符合资助条件且提交《承诺书》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核,并于10月9前完成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审核情况报告(签字盖章)和《丽水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2)交至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行政楼507办公室),电子版命名格式:“学院+姓名+2024级助学金申请材料”送至王祉润钉钉。
3.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汇总并复核最终资助学生名单,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资助中心。并于12月底前由学校财务计划处根据名单发放助学金至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
2024年09月18日
附件2.丽水学院2024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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